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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0-15 | 點閱數: 4507

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1 年 10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並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自付部分保險費應於何時繳納?
A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續保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者,其每月當期應負擔之自付部分保險費得遞延 3 年繳納,並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 3 年後始按期依限繳納,惟被保險人亦得自願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例如:被保險人於 98 年 8 月 1 日至 100 年 7 月 31 日育嬰留職停薪續保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其 98 年 8 月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 101 年 8 月繳清, 98 年 9 月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最遲應於 101 年 9 月繳清,以此類推;被保險人復職後若願提前一次繳納未繳之遞延自付保費,要保機關可利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執行繳納作業。(公保網路作業系統/異動登錄/變更身分/5 育嬰復職人員一次補繳遞延自付保費)

Q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所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含括子女滿三歲當年之出生日?
A :否。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茲依據銓敘部核釋上該條文所稱「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指於子女「滿三歲之當日」以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不含子女滿三歲當年之出生日。

Q3 :死亡給付受益人若為僑居國外,是否可以委託國內親友代領給付?
A :是。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受益人,因僑居國外,須委託國內親友代領給付時,應填具領取保險給付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使領館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如無使領館者,應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送由要保機關核轉承保機關辦理。」另領取保險給付委託書,亦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Q4 :案例解說:某甲係基層特考及格分發, 76 年 1 月 23 日至乙公立醫院學習,佔編制內之實缺並參加公保,至同年 3 月 31 日離職,雖未完成考核及格程序,惟其受訓加保期間依規定得予併計公保年資。
A :查 63 年 1 月 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1.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復查銓敘部 67 年 7 月 1 日 67 台楷特二字第 20680 號函釋規定:「特種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期間,如佔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並支領與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者,准自 67 年 7 月 1 日起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依上開規定,除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外,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不論是否期滿)如佔機關編制內實缺,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爰某甲學習期間未滿 1 年即離職,惟受訓期間係佔機關編制內實缺,故其於離訓前之年資,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併計公保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