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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12-23 | 點閱數: 2257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12 月 17 日總處培字第 1030056451 號函辦理。
二、按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合先敘明。
三、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四、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