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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12-19 | 點閱數: 2080
主旨:為調查 104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符合參訓資格人數及預估 105 年度符合參訓資格人數,請於本(103)年12 月 31 日(星期三)前填妥相關表件,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12 月 12 日公訓字第 1032161122 號函辦理;另本案相關訓練辦法業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本年 1 月 1 日施行,請確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本府 102 年 12 月 6 日府人考字第 1020223094 號函諒達)。
二、旨揭表件填寫說明如次:
(一)「104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 104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另擬退休及無參訓意願者仍應計入。
2、最近 3 年年終考績:係指 103 年以前(含 103 年)之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以較低職等併資考績,以及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懲戒處分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之考績,與合併同官等降調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辦理之考績均不得列入計算)。
(二)「預估 105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統計表」:
1、調查對象:預估 105 年 3 月 31 日止仍在職之現職人員(含 104 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2、計算範圍:已取得簡任任用資格,具有簡任第十職等職務之任用資格,尚未晉升簡任職務者,均毋須再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詳參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爰是類人員請勿填列於本表中。
三、各式表件依式填列後,於旨揭期限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考核訓練科)彙辦,倘無符合參訓資格人員亦請填復,俾利查考。
四、檢附前開來函(含附件)掃描檔 1 份;前揭電子檔亦得至本府人事處網頁檔案下載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