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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10-28 | 點閱數: 1186
主旨:請貴校 103 學年度 8 月 1 日新任之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等財產申報義務人,依法於本( 103 )年「11 月 3 日」前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府 103 年 7 月 31 日府政預字第 1030142814 號函。
三、本法相關罰責規定如下:
(一)第 12 條第 3 項: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二)第 12 條第 4 項: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報或補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