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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10-16 | 點閱數: 1495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該部 103 年 6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90429B 號令修正發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第 55 條一案,已註銷原發布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42916A 號函辦理;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二、有關本府前以 103 年 7 月 4 日府人福字第 1030123383 號函(諒達)轉知一案,併旨揭令予以註銷,月撫慰金發放期程於 104 年仍維持每六個月發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