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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10-14 | 點閱數: 21328
主旨:有關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與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更名及網址變更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30144266 號書函辦理。
二、因應資安考量,教育部已將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與查詢系統分立為兩個獨立系統,並將「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更名為「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tw/)、「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更名為「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querysys.php,即日起請連接新網址進行相關通報與查詢作業,查詢系統之帳號與密碼仍沿用原系統之設定。
三、依 103 年 9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 4 條規定:「…(第 2 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並得由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第 3 項)第 1 項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第 2 條規定之人員時,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有無因下列情事解聘、停聘、不續聘、退休、資遣或免職: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及第 2 項規定情事。二、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12 款及第 2 項後段規定情事。」第 8 條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及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請各機關學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並請注意相關保密規定。四、本案如有系統問題,請逕洽( 02 ) 77129040 ,如有法令及通報作業疑義,請逕洽( 02 ) 773659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