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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10-01 | 點閱數: 1290
主旨:檢送本縣所屬國小 103 學年度特教代理教師兼任導師情形調查表乙份,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1 月 22 日府教學字第 1030015364 號函說明三規定:「各校應以任職相對較具穩定的正式教師優先擔任導師之職務為原則,以確保教育品質;其有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之學校,自 103 學年度起應於開學前詳細敘明無法由正式教師擔任導師之原因,函報本府核准後始得由代理教師擔任導師。」辦理。
二、請各校填妥旨揭調查表並核章,於 103 年10 月 3 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本府審核通過後另以正式公文函復備查,各校免再個案函報本府核准特教代理教師兼任導師。
三、無特教代理教師兼任導師之學校,不須填報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