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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9-05 | 點閱數: 1263
主旨:銓敘部令以,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有違法、失職行為而於權責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確定前離職者,應俟該行為確定未受撤職或免職處分後,始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第 6 項後段規定,併同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並自確定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8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0338391661 號令辦理;檢附前開部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