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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8-01 | 點閱數: 12041
主旨:為辦理本縣 103 學年度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新任、卸任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財產申報事宜,請貴校人事單位依說明二辦理通報並請轉知貴校財產申報義務人依說明事項辦理財產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二、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人事單位」,於貴校校長、總務處主任、事(庶)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依附表「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格式(如附件)確實填寫,以電子郵件逕傳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承辦人電子信箱( chungen@mail.cyhg.gov.tw )憑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參照)。
三、職務異動但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不須辦理就(到)職申報,惟應辦理「定期申報」:(一)依法務部 98 年 3 月 4 日政財字第 0981102345 號函:申報人因職務異動至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應於就到職日起3 個月內申報;若受理申報機關(構)未變動者,則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於年底辦理「定期申報」即可。
(二)本府所屬學校,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若於本( 103 )年 8 月 1 日卸任,同時於本( 103 )年 8 月 1 日在本府所屬其他學校新任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請於年底(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辦理「定期申報」即可。惟貴校人事單位仍應將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名冊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承辦人電子信箱。
四、教師兼任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一)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僅暫時性兼任(與代理之性質類似)。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法務部 97 年 11 月 19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17901 號函釋參照。
(二)另公立國小暨幼稚園之會計人員,若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且無固定專任人員,則擔任該會計主管職務者,與「兼任」涵義有別,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依法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 99 年 11 月 26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13648 號函釋參照。
(三)本府所屬學校教師,若於本( 103 )年 8 月 1 日就任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應於本(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1 月 1 日期間辦理就(到)職申報。
五、喪失財產申報身分者,應於喪失身分起 2 個月內,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六、爰此本府所屬學校 103 年 8 月 1 日新任、卸任申報義務人,申報種類及期限如下:
(一)新任校長:就(到)職申報, 8 月 1 日至 11 月 1 日。
(二)卸任校長:卸(離)職申報, 8 月 1 日至 10 月 1 日,申報基準日 8 月 1 日。
(三)新兼任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就(到)職申報, 8 月 1 至 11 月 1 日。
(四)解除兼任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卸(離)職申報, 8 月 1 日至 10 月 1 日,申報基準日 8 月 1 日。
(五)職務異動但受理申報機關未變動者:定期申報,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七、檢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Q&A」、「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寫常見錯誤暨更正說明一覽表」、「如何查詢財產與所得資料」、「財產申報人員職務異動名冊」各 1 份。
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下載( www1.cyhg.gov.tw/ethics/chinese/index.aspx )。
九、貴校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請洽本府政風處財產申報業務承辦人:洪崇恩,電話:( 05 ) 3620-123#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