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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7-18 | 點閱數: 2473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3 年 5 月份】重要釋示 6 則。
說明:
Q1 :留職停薪續保人員之考績(核)如奉核定准予晉級,其保險俸(薪)給是否應比照在職人員一併辦理變更?
 A :是。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留職停薪被保險人選擇繼續加保者,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是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如遇考績(核)奉核定准予晉級,其保險俸(薪)給應比照在職人員追溯自生效日辦理變更手續。

Q2 :被保險人辦理留職停薪,如於期滿又接續辦理留職停薪,是否需另填同意書送公教保險部?
 A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應填寫同意書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期滿之日如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原留職停薪期限時,原選擇續保或退保不得變更,要保機關僅需填送異動名冊乙份,於異動說明欄載明延長留職停薪期限,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如屬「不同事由」、「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者,得再次作選擇,要保機關應由被保險人另填寫同意書,自再次留職停薪之日選擇續保或退保,連同異動名冊已份,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

Q3 :分屬公、私立學校之公保被保險人,如其同一眷屬死亡,可否同時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A :否。公、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如其同一眷屬死亡,因屬同一保險事故,依規定僅能任擇一人報領眷屬喪葬津貼。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得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之「眷屬」,係指父母、配偶、已為出生登記及未滿 25 歲之子女。是以,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Q4 :公教人員保險有無生育給付?
 A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並無生育給付相關規定,惟俟 103年1 月 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施行日期依第 51 條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者,即可請領生育給付。依 103年1 月 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及第 36 條規定:「(第 1 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日後早產。(第 2 項)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準此,被保險人於施行日期後生產,且符合上述請領條件者,即可請領生育給付。

Q5 : 103年1 月 2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有關私校公保年金給付,若私校改制(隸)、裁併、解散或消滅時,其應負擔之超額年金部分,應由何單位負責支付?
 A :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依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第 1 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中,屬於超過基本年金率計得之金額(以下簡稱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依本法審定後,通知負擔財務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按月支給被保險人。但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所領超額年金,由政府及學校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第 2 項)前項應負擔支給責任之最後服務機關(構)學校有改制(隸)、裁併、解散或消滅或民營化等情形,應依其情形,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準此,若私校改制(隸)、裁併、解散或消滅,該要保機關應負擔之超額年金,將改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學校或上級機關或法人主管機關或事業主管機關按月支給。

Q6 、案例解說:
某甲為乙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師,乙校為其辦理自 79年11 月 1 日加保,至 102年8 月 1 日某甲退休時,乙校始發現某甲係於 79年8 月 1 日到職,擬補辦某甲追溯自 79年8 月 1 日加保,惟依規定,乙校僅能補辦某甲自 79年9 月 28 日以後之保險年資,不得以 79年8 月 1 日為加保生效日。
A :
查 69年9 月 29 日訂定公布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 13 條規定,新進人員應於到職日後 5 日內辦理加保,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者,一律以要保表件送達承保機關之當月 1 日起保生效。又查 79年9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 13 條規定,新進人員一律應溯自起薪之日起保生效。是以,私立學校教職員於 79年9 月 28 日( 79年9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生效日)以後之任職年資,始得經由當時服務之學校補辦理加保;至其 79年9 月 27 日以前任職年資,則無法追溯辦理。爰依上述規定,乙校僅能補辦某甲自 79年9 月 28 日以後之保險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