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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6-24 | 點閱數: 1629
主旨:銓敘部書函略以,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依法徵服研發替代役而留職停薪者,於第 3 階段役期留職停薪期間應參加之保險種類疑義,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3 年 6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51350 號書函辦理。
二、被保險人於研發替代役第 3 階段之留職停薪期間(屬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如係受僱於「不得參加公保之用人單位」,是類人員應依勞動部本年 5 月 15 日函規定,辦理參加勞保,並退出公保;設若被保險人係受僱於「應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則應依公保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選擇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其選擇繼續加保者,不得再另參加勞保;其選擇退出公保者,應依勞保相關規定,參加勞保。
三、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