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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6-04 | 點閱數: 2670
主旨:銓敘部函略以,為應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爰配合增修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書表;嗣後退休(職)案件請改以最新書表報送,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5 月 30 日部退二字第 1033808912 號函辦理;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
二、查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政)務人員一次養老給付之上限,將由現行 36 個月提高至 42 個月;惟擬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者,最高給付 36 個月為限。至於符合辦理優惠存款條件者,如欲領取超過 36 個月之養老給付,則須切結拋棄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權利,並經銓敘部(權責機關)審定後,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始得據以辦理。 
三、銓敘部為符合前開公保法規定及簡化作業程序,爰配合增修現行公(政)務人員相關退休(職)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前開修正後之退休事實表及新增之「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項下,自行下載使用。
四、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攸關退休(職)公(政)務人員之權益,各機關於報送相關案件前,務必請退休(職)人員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
 
 
備註: 103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