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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5-22 | 點閱數: 1757
主旨:銓敘部書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修正發布,並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3 年 5 月 15 日部退三字第 1033850101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施行細則主要修正原條文第 6 、 21 、 40 、 47 條,其中關於第 40 條部分,月撫慰金之發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改按每三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為一至三月於 1 月 16 日發給,四至六月於 4 月 16 日發給,七至九月於 7 月 16 日發給,十至十二月於 10 月 16 日發給,請各機關於明年發放「公務人員」月撫慰金時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