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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1 - 最新消息 | 2014-05-12 | 點閱數: 2699

主旨: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本縣長期代理教師到職後一個月內請依規定核發核薪通知書,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同辦法第 3-2 條規定略以,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三、本府於 100 年 2 月 14 日以府人任字第 1000043649 號函略以,本縣有關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含公費生分發及新進專任教師)敘薪案件,自即日起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
四、另重申本府 103 年 3 月 27 日府人任字第 1030056794 號函,有關「敘勢待發 薪火相傳-教師敘薪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 WebHR )作業實施計畫」略以,為期長期代理教師敘薪資料正確性,本縣長期代理教敘薪資料,自 103 年 8 月 1 日( 103 學年度)起,務必至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 WebHR )線上核定。並每個月 5 日前應將該校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異動名冊,報送至輔導區學校,再由輔導區學校彙整統一報送本府人事處備查,無前開異動者,每個月仍需報送名冊。
五、請貴校核發核薪通知書時,應註明該師為公開甄選亦或再聘(再聘次數)聘任及其代理之職缺性質,俾保障渠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