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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1 - 最新消息 | 2014-05-12 | 點閱數: 1892

主旨:為保障貴校 103 學年度新進教師申請職前年資提敘案,及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案之權益,請轉知貴校教師如有前開情事者,儘速檢證辦理提敘或改敘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同辦法第 9 條規定略以,教職員因補繳新經歷證明或取得新資格申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二、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教師辦理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 3 天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
三、因申請人證件未齊,致延遲核定其提敘案或改敘案而生損害者,如可歸責於申請人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可歸責於人事單位者,由本府人事處查處相關責任。
四、另重申本府 101 年 2 月 16 日府人任字第 1010036211 號函略以,本府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之敘薪案件,其敘薪核定函請副知本府;另本縣各級學校辦理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業務時,人事單位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不得僅依其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逕予銜接支薪,其敘薪核定函亦請同時副知本府(含相關證件)。
五、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俾保障渠等權益,檢附「嘉義縣教師敘薪案件應檢附證件一覽表」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