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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5-07 | 點閱數: 4605

主旨:各校教師及校長(含未銓敘職員)申請次年 8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考核仍有晉級空間者,其上學年度考績未及經本府審定時,得以服務學校出具之考核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以簡化流程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規定,為安定教學,杜絕投機,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嗣後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各款申請退休者,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一律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期。次查教育部 85 年 7 月 29 日臺( 85 )人字第 85062924 號函規定,學校教職員於八月一日退休生效者,其上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如有晉級,應以晉級後薪級核計退休給與,以維當事人權益。再查銓敘部 100 年 11 月 16 日部退三字第 1003456901 號函規定,申請次年 1 月 2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前一年度考績未及經本部或核定機關審定時,應以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以簡化程序。
二、鑑於各校教師及校長(含未銓敘職員)於 8 月 1 日退休生效,成績考核仍有晉級空間者,其上學年度考核通常未開始審議或仍在審議中,各校僅得俟收到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始予檢證另案報請本府辦理其退休變更審定函,惟該變更審定之作法仍有時間落差致損害退休人員權益及增加作業之行政成本。
三、為簡化流程及保障退休人員權益,爰參照上開銓敘部作法,各校教師及校長(含未銓敘職員)申請次年 8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上學年度考核未及經本府審定時,服務學校得以衡量是否出具考核證明,本府則依考核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若未出具證明,則依審定有案之等級審定退休案。
四、經各校檢附考核證明審定之案件,於待退人員退休生效日前若有影響考核結果事件發生,則需通報本府。未來其經審定之考核結果如有不同,本府即依據法定結果變更其退休等級。
五、檢附「教育人員成績考核仍可晉級退休案件作業流程圖」以及「考核證明範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