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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4-16 | 點閱數: 1459

主旨:重申為保障校園安全、維護學生學習權益,請各校應確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辦理不適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通報與查詢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4 月 1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40636 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辦法第 10 條第 4 款及第 7 款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依據該規定其適用範圍包含聘期未滿 3 個月及 3 個月以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