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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02 - 最新消息 | 2014-03-14 | 點閱數: 2399

主旨:轉知有關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本(103)年 3 月 7 日內授移字第 1030950996 號函辦理。

二、據報載部分公務員違規赴陸情形不斷增加,請轉知所屬進入大陸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 3 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3 星期前送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四)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備查。有具體情事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三、為調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最近三年內赴大陸地區情形,請於本年 3 月 31 日前依式填列表格,核章後送本府人事處承辦人彙整。

四、檢附上開原函、「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最近三年內赴大陸地區情形調查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