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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1-29 | 點閱數: 1594

主旨:重申財產申報義務人於卸(離)職或解除代理(兼任)後 2 個月內,應辦理財產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鄉鎮公所於貴機關應申報財產義務人離職(或異動)時,特別提醒「因職務異動而具備或喪失身分者,須辦理財產申報」之規定,以免逾期未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