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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1-25 | 點閱數: 2068

主旨:重申有關本府所屬學校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通報作業,請 貴校人事單位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財產申報義務人服務機關於各該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其異動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再依本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會計、採購業務等主管人員,應辦理財產申報。復依本法第 2 條第 2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前述人員其職務如係代理或兼任則應於代理或兼任滿 3 個月始具申報身分,於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
二、惟「兼任會計員」及教師兼任總務主任、事(庶)務組長,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辦理就(到)職申報。
(一)所謂「兼任」,係指公務員於其本職之外,復於政府機關另擔任其他職務,且其所另擔任之職務本有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僅暫時性兼任(與代理之性質類似)。倘教師擔任公立學校應申報財產之主管,如該職務本無固定之專任人員擔任,而係由從業人員擔任者,此等情形非本法所稱之「兼任」,法務部 97 年 11 月 19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17901 號函釋參照。
(二)公立國小暨幼稚園之會計人員,若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且無固定專任人員,則擔任該會計主管職務者,與「兼任」涵義有別,應於就任後 3 個月內依法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 99 年 11 月 26 日法政決字第 0991113648 號函釋參照。
三、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人事單位,於校長、總務處主任、事(庶)務組組長、會計室主任(或兼任會計員)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時,依附表格式(如附件)確實填寫,以電子郵件逕傳本府政風處預防科財產申報承辦人電子信箱(chungen@mail.cyhg.gov.tw)憑辦。
四、貴校財產申報義務人就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請速電洽本府政風處:洪崇恩,電話:(05)3620-123#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