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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1-13 | 點閱數: 2345

主旨:曾任未領取導師費之幼稚園導師年資,未符合「導師、組長、主任」標準計點規定疑義。
說明:依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85407 號函規定略以,於 92 年 6 月 25 日幼稚教育法第 8 條修正公布前,幼稚園並未訂有得設導師及發給導師費之規定,又「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五、適用積點制人員之曾任職務適用疑義(一)規定,中小學教師曾(兼)任職務得比照「導師、組長、主任」之標準計點者,以所(兼)任職務為編制內且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爰此, 82 年 8 月至 84 年 8 月曾任未領取導師費之幼稚園導師年資,未符合上開積點制採計規定,無法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