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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12-21 | 點閱數: 1801

主旨:為防範因政商不當互動而衍生不良效應,公務員如有業務往來廠商餽贈高價貴賓票券,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廉政規範)等規定辦理,並加強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2 年 12 月 16 日廉預字第 10205037820 號函辦理。
二、查某機關工程處主管視察所轄道路工程時,經承商致贈市價近新臺幣四千元之高價貴賓票券 2 張,該主管依廉政規範之規定,請政風單位協助辦理登錄及退還事宜;據瞭解,該承商大量購買高價貴賓票券,疑贈與有往來之公務機關高階人員,藉以維繫政商關係。
三、按廉政規範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為防範因不當互動而衍生不良效應,請落實廉政規範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