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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12-14 | 點閱數: 1729

主旨: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等 4 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條文,業於本(102)年 11 月 25 日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並自明(103)年 1 月 1 日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 12 月 2 日公訓字第 10200168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 1 份,另來函附件請至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下載。
二、旨揭 4 項晉升官等訓練辦法中,「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人員訓練」等 2 項辦法修正後,調訓作業方式同「委任公務人員晉升件薦任官等訓練」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施行後請注意修正差異,並確依前開升官等訓練辦法辦理,俾保障同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