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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09 - 最新消息 | 2013-11-04 | 點閱數: 2988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示「校長可否在國民中學附設補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公文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85678 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函示,倘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係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則逕依該部 102 年 7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196 號函規定:「校長倘於原校授課,惟仍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報所屬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不得支領鐘點費」辦理;國中小校長倘未兼任所屬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則逕依該部 102 年 9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9822 號函規定:「......下班時間國中小校長於原校授課事宜乙節,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辦理。
三、檢附本案相關函示公文各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