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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更新日期:113年03月19日)

 

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


作業流程

依縣府公文 → 校內網站公布周知→ 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連署或校長推薦→ 召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初評→ 校長核定→ 至本縣教師節活動管理系統(https://tchday.cyc.edu.tw/)線上填報後列印紙本→ 推薦表核章正本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承辦單位(溪口國小)彙辦。

遴選規定

表揚對象:
凡屬本縣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且具中華民國國籍、符合推薦標準並評定入選者。

表揚獎項:
一、優良教師。
二、特殊優良教師。
三、師鐸獎。
113年送件日期:113年2月19日至113年3月8日(送至溪口國小彙辦)。

推薦名額:
一、依各校(園)現職教師編制員額數計算:每20人(含)可推薦1人、21~40人可推薦2人,以此類推,逾期未報視同放棄。    
二、校長得由本府教育處推薦或以自薦方式提出,但不佔學校名額。(校長逕參加師鐸獎評選,不列入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評選。)

表揚名額:
一、優良教師:各校推薦並通過評選小組初審而未入選特殊優良教師之人員。
二、特殊優良教師:以30名為原則。
三、師鐸獎:3名。
上開表揚名額未達評選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推薦標準:
一、基本條件:
1.貫徹教育理念,教學認真負責,品行操守端正,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2.承上,教師服務期間辦理留職停薪者,雖請假年度並無成績考核,惟推薦教師參加師鐸獎評選活動時,其年資視為連續,並應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往前補齊最近5 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
3.於本縣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連續服務二年以上。年資計至113年7月31日止。
4.三年內(110年-112年)曾獲頒特殊優良教師或師鐸獎表揚者,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頒教育部或本府下列獎項之ㄧ者,經各校(園)或本府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優秀教育人員。
2.教育文化專業獎章。
3.教學卓越獎。
4.校長領導卓越獎。
5.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
6.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7.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
8.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
9.國家講座、學術獎、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及科技部傑出研究獎等獎項。
10.其他全國性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8.曾違反學術倫理。
9.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推薦類別:
一、行政組:近五年有三年以上擔任編制內行政職務者(含校長)。
二、教學組。


推薦程序:
一、各校應公布本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
二、各校得以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連署或校長推薦人選,填寫推薦表向學校提出。
三、各校推薦人選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前項委員會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就符合遴選標準名單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提出推薦人選。若受推薦人為校長則直接薦送。
四、學校應將被推薦人之推薦表送請校長核章填寫意見,並確認填寫資料之正確性。於113年3月8日下午4時前,併佐證資料寄(送)達承辦單位(溪口國小),當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請各校確認推薦表及相關表件欄位填寫完整性,並將推薦表、校長意見、具體優良事蹟和佐證資料等送評選小組,完成推薦程序。符合推薦標準送件名冊將公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網址:http://www.cyc.edu.tw/)。

 

評選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初審:本府於受理各校推薦後,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教育行政人員、校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選小組辦理初審,選出以35名為原則之教師晉級複審。
(二)複審:
1.評選小組就35名晉級教師及教育處推薦(自薦)校長人選之推薦資料,至任教學校實地訪視,確認推薦表之填寫內容,並填寫複審紀錄表。
2.近三年(110年-112年)曾獲得特殊優良教師並入決審者,如有意願參與師鐸獎評選,得不佔員額,直接參與複審,惟以申請一次為限。
3.評選小組應就複審紀錄表與佐證資料進行會議審查並予排序:選出以30名為原則之特殊優良教師,並議決6名師鐸獎候選人參加師鐸獎決審。
(三)決審:
1.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教育行政人員、曾獲頒師鐸獎之校長或教師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組成以7人為限之評選小組。
2.邀請師鐸獎候選人出席決審會議,報告並回答評選小組委員提問,每人約10分鐘。
3.評選小組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議決並排序3名師鐸獎名單,呈報縣長核定後,推薦教育部參加全國師鐸獎評選。
4.獲推薦參加全國師鐸獎評選者,應於113年5月13日前依規定填具中華民國師鐸獎評選推薦表(教育部訂定之格式)連同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由本府函送教育部彙辦。

 

評選指標:
(一)行政組:
1.教育政策與法令推動。
2.行政領導、教學領導。
3.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
4.投注教育奉獻度。
5.對社會之影響度。
6.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
7.其他具體績效。
(二)教學組:

1.教師課程發展與教學績效。
2.班級經營暨學生輔導。
3.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
4.投注教育奉獻度。
5.對社會之影響度。
6.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
7.其他具體績效。

 

獎勵與表揚方式:
一、經教育部核定為師鐸獎者,由教育部進行表揚,頒贈師鐸獎獎座、獎牌及獎狀,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由本府核予記功一次。
二、經本府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掦大會者,頒給部長名義獎狀一幀,由本府表揚並核予嘉獎二次。
三、經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由本府表揚並核予嘉獎二次。
四、各校推薦通過初審而未入選特殊優良教師之人員,由本府核予嘉獎一次。
五、本府得將獲獎者之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編印專輯,視需要刊載於相關刊物或報刊媒體。
六、為經驗傳承,得邀請得獎人參與相關研習活動,進行教學理念傳承及經驗分享。

辦理注意事項:
一、各校送件資料承辦單位得事先預審表件格式及證明文件,倘有欄位不全者,得通知該校限期補件。。
二、初審作業原採紙本書面審查,今改為線上評選,爰併同修正線上作業相關流程與文字。
三、學校推薦人選請依據推薦標準,由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於113年3月8日前將推薦表核章正本及相關佐證資料送承辦單位(溪口國小)彙辦,逾期不予受理(郵送者以郵戳為憑)。
四、推薦表請務必至本縣教師節活動管理系統(https://tchday.cyc.edu.tw/)線上填報後列印紙本,俾利後續評選作業,附件推薦表僅供填報內容參考及初評使用,且只受理系統表格填報格式。
五、線上填報說明事項如下:
1.填報時間: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3月8日下午4時止。
2.相關佐證資料請分別掃描成PDF檔,並個別加以編號註記於檔案名稱之前,再上傳系統。

依據法令

[嘉義縣113年度優良教師特殊優良教師暨師鐸獎評選實施計畫]

適用表格

[嘉義縣113年度優良教師評選推薦表]
[嘉義縣113年度優良教師評選具體優良事蹟 ]
[嘉義縣113年度優良教師評選校長意見]
[嘉義縣113年度優良教師封面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