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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早期退休特別照護金(104.12.11更新)

早期退休特別照護金

適用對象

民國68年底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並無下列各款情事者1.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2.有不動產、現金、投資收入、軍公教人員遺族支領年撫卹金等情事,其收入足以維持個人最低生活者.(前項各款所稱個人最低生活之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二萬元,但有殘障手冊或患有精神疾病之退休公教人員子女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者,其標準提高一倍計算。

特別規定

民國59年7月1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全部發給,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發放時間

每年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發放金額

單身每節18,000元,有眷依賴其扶養者每節31,000元。

法令依據

1.由退休人員每年第一個年節三十日前檢附證件及〔申請照護事實表〕向原退休機關申請 。
2.人事單位每年中秋節前向國稅局(財稅資料中心)免費查詢該員收入資料,組成審核小組,經審核合格者填具照護金請領清冊按節申請並轉發當事人領取 。
3.申請人填寫領據請款。

作業程序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