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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退休照護(105.09.26更新)

適用對象

NEW

1.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
2.「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
3.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1.指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全殘或半殘者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4.精神耗弱有地區以上醫院證明者5.因病或傷害,連續請假逾6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4.退休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照護規定

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91號函,與105年9月8日函牴觸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均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該函之規定。

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重大疾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他照護項目,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定之限制。

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

照護金額

本縣暫訂每節次2000元(春節、端午節、中秋節)

作業時間

三節前一個月開始辦理,並於節日前轉入各入帳戶或親自送達。

法令依據

NEW 行政院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作業表格

自104年中秋節起, 一律至"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平台"產製具有浮水印之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