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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模範公務人員(更新日期:109年8月21日)

 

模範公務人員

法源依據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2.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3.嘉義縣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名額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名額,每年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總人數為基準,滿一千人者,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另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要件

一、積極要件:以下要件均須具備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
  (二)最近三年在本縣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
   1、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2、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3、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4、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二、消極要件:以下要件不得具備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五年內曾依本要點、行政院或臺灣省政府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
  (三)事蹟已逾獎勵年度者。但有特殊原因(如:事蹟跨越年度、事蹟效果有連續性等)者,不在此限。

辦理時程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依本點所附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具體資料,報本府審議。

審查義務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覈實審查其資格條件,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慎選,並寧缺勿濫。
二、各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得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本府人事處;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審核程序 一、初審會議
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秘書長召集參議、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五至七人辦理初審後,彙提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審議。
二、評選委員會: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依下列規定組成之:
  (一)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除本府秘書長、人事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就本府參議、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指定五人,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六人組成之,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
 (二)評選委員會於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前,由本府人事處簽奉 縣長核定後組成之。
 (三)評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出席,始得開會。
獎勵 一、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及給予公假三天,並刊登本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另函送銓敘部備查。
二、前項公假三天,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經費 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使用表格

[遴薦表]、[遴薦表範例] 、[事蹟表]、[事蹟表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