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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學校特教班相關規定

學校特教班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嘉義高級中等以下各級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1.集中式特殊班成立學生數:幼稚園及托兒所至多為8人。國小10人。國中12人。高中15人。未及上述規定之半數者,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普通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其他學校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或至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接式服務。

2.分散式特殊班成立學生數:每班為30人,未及上述規定之半數者,該班教師服務方式等同〔集中式特殊班〕之規定。

3.巡迴輔導班成立學生數:每班為40人,未及上述規定之半數者,該班教師服務方式等同〔集中式特殊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