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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衛生所員額編制表(更新日期:104年12月11日)

衛生所員額編制表

職     稱 官等或級別 員    額 備      考
主任 師級 依縣府核定員額訂定 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
醫師 師級 師(三)級人員不得低於35%,其餘為師(二)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牙醫師 師級
護理長   由護理師兼任
護理師 師級 各衛生所護理師、藥師、醫事檢驗師,其中師(二)級人員不得高於百分之十五,其餘均為師(三)級人員。但師(二)級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藥師 師級
醫事檢驗師 師級
醫事放射師 師級
課員 委任或薦任 P05或P06-P07
護士 士(生)級  
衛生稽查員 委任 P04-P05(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
說明 因業務需要,得設兼辦人事業務及兼辦會計人員(不得支領主管加給)。
適用法規 [嘉義縣鄉鎮縣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