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全國公教美展作品請各單位於4月29日前派員取回
公文 2016-04-2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029
主旨:有關「105 年全國公教美展」作品,請貴單位派員取回並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稱人事總處)105 年 4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7924 號函辦理。
二、本次美展收件作品總計 119 件,經本府初步遴選後,共計選送 61 件作品至人事總處參加全國公教美展評選,業由該總處聘請評審委員評選完竣,有油畫類作品 1 件榮獲「第一名」、攝影類作品 1 件榮獲「優選」、油畫類作品 1 件榮獲「佳作」;並榮獲團體「績優」獎。
三、貴單位未入選之作品,請於本( 105 )年 4 月 29 日下班前派員前來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取回並發還作者,逾期本府恕不負保管責任。
四、復依本府 105 年度「再現嘉藝之並擇一以最高額度獎勵;送件人事人員嘉獎一次(即「佳作」獎項)及嘉獎二次(即「優選」以上之獎項),並擇一以最高額度獎勵。至獎狀,除得獎作者於本府同仁同心月會頒發外,將另行發函通知領取。
五、另本年全國公教美展南部巡迴展將於本年 10 月 19 日至 11 月 6 日假本縣梅嶺美術館(嘉義縣朴子市山通路 2 之 9 號)展出,屆時請各機關學校鼓勵所屬同仁踴躍參觀。
六、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公教美展收件情形紀錄表、公教美展選送名冊、敘獎名冊、各類作品得獎名單、團體成績名次表、團體成績表、巡迴展時間地點各 1 份。
美」公教美展實施計畫第 11 點修正規定,收件作品經本府初審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評審者,作品創作者敘嘉獎一次,並發給獎狀 1 紙,機關(學校)首長敘嘉獎一次。經該總處評審獲獎之作品創作者,獲「佳作」獎項敘嘉獎二次、獲「優選」敘記功一次、第 1 名至第 3 名敘記功二次;所送作品 1 件以上獲「佳作」獎項,機關(學校)首長敘嘉獎二次、獲「優選」以上敘記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