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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12-07 | 點閱數: 1310

主旨: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12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30864 號函辦理。
二、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 1 份。
三、為防止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