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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8-16 | 點閱數: 331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學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 COVID-19 )防疫期間教師喪假核給事宜規定,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77990B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略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查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7175 號函略以,學校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合先敘明。
三、茲因 COVID-19 疫情逐漸趨緩,旨揭教師喪假核給事宜請依下列規定配合辦理:
(一)教師於 COVID-1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2 年 5 月 1 日解編前,原依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經學校同意延長喪假得於其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給假者,仍得依該函所定期限以前請畢。
(二)自 112 年 5 月 1 日指揮中心解編日起至該部本次函發文日( 112 年 8 月 10 日)前,教師親屬死亡之喪假,原則仍應依教師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辦理;倘經學校實際審酌教師確有防疫需求,且業經學校依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核准延長喪假在案,例外仍得自教師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
(三)前開情形外,教師喪假實施期限應回歸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函規定,自 112 年 8 月 10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