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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聘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7-03 | 點閱數: 1825

主旨:檢送本縣 112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縣內介聘結果 1 份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嘉義縣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注意事項辦理。
二、請有教師調入之學校,通知調入教師於指定時間至學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查;現職服務學校核予教師於接受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當日得以公假登記,惟課務需自理。
三、請各校於 112 年 7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將審查結果彙整名單核章掃描寄送至承辦人信箱( cyong@mail.cyhg.gov.tw ),或傳真至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傳真電話: 05-3620521),並請來電確認(電話: 05-3620123 分機 8411)。
四、各校教師縣內介聘後所餘缺額,得自行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代理教師甄選作業,或委託本府辦理長期代理教師(限實缺)分發作業,如同意委託,請於 112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五)前免備文將「嘉義縣 112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長期代理教師分發意願調查表」送達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逾期恕不受理。代理教師分發作業訂於 112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假永慶高中辦理公開分發。
五、有關長期代理教師之聘期,請依教育部 112 年 6 月 19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079624A 號令修正發布聘任辦法及本府 112 年 3 月 7 日府教幼字第 1120055564 號函規定,本縣自 112 學年度起,中小學長期代理教師(不分編制內或編制外)實施完整聘期,聘期為一學期者,聘期自當學期起日至當學期訖日止;聘期為一學年者,聘期自當學年起日至當學年訖日止。
六、另依聘任辦法第 4 條:「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爰此,依上開條文代理教師再聘之要件如下:
(一)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請載明於教評會紀錄)。
(三)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四)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二、三款資格者(限偏遠地區學校;具出缺科類專長,請載明於教評會紀錄)。
(五)上揭條件符合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依「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 4 點規定,免報本府備查。
(六)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