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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6-14 | 點閱數: 868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學校於辦理教師甄選、介聘或代理教師甄選時,請確實檢視簡章及相關表件,並依循現行法規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6 月 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071076A 號函辦理。
二、查精神衛生法第 37 條規定,病人之人格權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視。關於其就醫、就學、應考、僱用及社區生活權益,不得以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有不公平之對待。
三、次查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嗣後教師法於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後,已刪除上開相關條款。
四、再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6 條至第 9 條,有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等相關規定,未限制患有精神疾病者之聘任資格。
五、國教署接獲反映,有部分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介聘或代理教師甄選時,未依上揭現行規定更新簡章說明及切結書等表件,仍留有「應聘者如有精神病者即取消其應聘資格」之相關敘述,並有要求應聘者應予切結之情形。
六、綜上,為落實現行相關法規規定之意旨,保障罹患精神疾病者之工作權,請學校確實檢視教師甄選、介聘或代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及相關表件(例如切結書),是否仍有上述情形;如有者,請務必改善之。
七、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