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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3-04-19 | 點閱數: 1130

主旨:為遴薦參與 112 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團體獎),請於同年 5 月 19 日前免備文將事蹟簡介表送府審查,並將電子檔傳送至本府承辦人電子信箱彙辦,無則免復,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及銓敘部 112 年 4 月 13 日部管二字第 11255613161 號函辦理。
二、請依下列規定推薦本年傑出貢獻獎團體獎:
(一)積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或團體,於機關推薦參選傑出貢獻獎截止日前 5 年內,具有該條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傑出貢獻獎。
(二)消極資格:依激勵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
1、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 5 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2、最近 3 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團體獎推薦作業方式:
1、團體獎部分:團體組數至多 2 組、成員人數至多以 25 名為限。
2、審查表件:具體事蹟簡介表及其附件資料之頁數,團體獎參選團體以 12 頁及 10 頁為原則,均請以 14 號字標楷體、行距為固定行高 24 點書寫,以齊一表件字體大小及書寫格式。另為凸顯參選團體之具體事蹟,上開具體事蹟簡介表之具體事蹟摘要欄位,請以分項並附加標題方式填寫。
3、報送資料:
(1)具體事蹟簡介表及其附件資料正本 1 份送至本府人事 處(考核訓練科)。
(2)具體事蹟簡介表及其附件資料 word 檔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三、個人獎遴薦部分,援例逕由本府自歷年度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中,審酌所具事蹟情形後遴薦之。
四、檢附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來函及來函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