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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聘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4-18 | 點閱數: 1866

主旨:轉知有關介聘至臺北市之專任輔導教師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4 月 14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334768101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小專任輔導教師經費來源係由該府自籌增置,與 103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 7 點第 2 項規定資格不符,爰不得參加本(103)學年度專任輔導教師介聘作業,先予敘明。
三、次查臺北市國中(含完中國中部)專任輔導教師係屬教育部補助各縣市增置之專任輔導教師,有關該市專任輔導教師之市內介聘將依該市頒訂之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辦理,另該市專任輔導教師於 104 學年度之前暫不開放其校內專輔教師轉任其他類科別教師。
四、綜上,請本府所屬各校轉知有意介聘至臺北市之專任輔導教師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