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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08 - 最新消息 | 2013-11-05 | 點閱數: 1626

主旨: 103 年度辦理早期(民國 68 年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府退休人員請於本( 102 )年 11 月 15 日前檢具申請照護事實表(如附表 1 )及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 1 份,如申請有眷屬者,請一併檢附眷屬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向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提出申請。
二、至本府各所屬機關學校,請通知民國 68 年以前退休人員提出申請,並請確實予以初審(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以每人每個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 1 萬 2 仟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 2 萬元,有眷屬其所得收入亦需併入計算;每人每節發給標準為新臺幣 1 萬 8 仟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人每節 3 萬 1 仟元),初審後請檢附申請照護事實表、複審名冊(如附表 2 )、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 1 份,於本年 11 月 15 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複核,倘申請有眷屬者,請另檢附眷屬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
三、依考試院民國 89 年 3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該要點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四、另本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各鄉(鎮、市)公所請依前開作業要點第 4 條之規定,自行審核發給。
五、檢附申請照護事實表及複審名冊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