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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5-10 | 點閱數: 1431

主旨:函轉有關加強學生日常生活之消費觀念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乙案,補充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5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40538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規定,公教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前函( 102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28968 號函,本府 102 年 4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020055715 號函轉在案)說明二未引述前點規定全文,恐引起誤解,特此補充說明。
四、請各校務必宣導教職員恪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與建立學生日常生活正確之消費觀念。另教師應本於專業性及公平性考核學生成績,避免產生與職務顯不相宜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