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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4-17 | 點閱數: 2671

主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業於 102 年 3 月 11 日發布施行,請各校確依該辦法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查詢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4 月 1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054602 號函辦理。
二、按「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第 3 條規定,教育人員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7 款至第 9 款情事,或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8 款、第 10 款或第 11 款規定情事,均須於限期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第 6 條明定原通報事由消滅後,學校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資料解除登載之作業程序。第 7 條規定,各級學校、機構於聘任教育人員時,應確實至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查詢,並向各相關權責機關查詢擬聘人員有無不得聘任之情事。
三、另依辦法第 4 條規定:「(第 2 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通報之資料建置及查詢作業,並得由所屬或核准立案之學校、機構指定專人辦理查詢作業;其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第 3 項)第一項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第 8 條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及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對不適任之教育人員通報資料及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第 9 條規定: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機構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教育部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之參據。
四、綜上,為防止資料外洩及確保資料正確性,請各校確依該辦法指定專人辦理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與查詢作業,作業程序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規定,倘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經教育部查知者將列為行政缺失,並作為各類補助款之參據。

◎相關網站:
1.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https://unfitinfo.moe.gov.tw/
2.教育部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querysys.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