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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2-20 | 點閱數: 1994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兼任訓練機關(構)首長於所兼任機關(構)授課,其講座鐘點費支給數額疑義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2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10063840 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一)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講座鐘點費之支給,內聘部分: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人員,每節支給 800 元。
三、為避免各項費用支給寬濫,行政院向來針對各項費用採從嚴控管之方式辦理,為符合前開支給要點規定之意旨,兼任之訓練機關(構)首長,本職雖非屬該訓練機關(構)編制內人員,惟其實際兼任首長職務,並負機關(構)首長應依每節 800 元之標準支給。
四、檢附上開總處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