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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9-04-16 | 點閱數: 1133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眷屬喪葬津貼同時有數名被保險人符合請領資格時,應協商後推由一人請領,自即日起,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協商切結書」(以下簡稱協商切結書),交由具領人據以請領,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8 年 2 月 26 日部退一字第 10847437232 號函辦理。
二、按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第 1 項)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貼:…… (第 2 項)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時,由具領人負責。」同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各項給付,應填具請領書及收據,併同有關證明文件,送由要保機關審核屬實並加蓋印信或本保險專用章後,轉送承保機關核辦。」合先敘明。
三、茲因近年迭有公保被保險人因協商不實,即在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中勾選切結事項,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迭生爭議。為杜?類此爭議,銓敘部函示,如符合請領同一亡故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有數名時,應依上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由該等被保險人先完成協商程序,推由一人具領,自即日起,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協商切結書。具領人填送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應併附協商切結書,送由服務機關審核屬實後轉送本部辦理。嗣後如發生切結或協商不實情形,應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
四、本部業已配合修訂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如附件 1)及協商切結書(如附件 2)報經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在案。自即日起,被保險人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請檢送新修正之書表,請逕至臺灣銀行網站,網址: http://www.bot.com.tw 之「公保服務」項下之「表格資料」項下「現金給付類」中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