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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8-03-22 | 點閱數: 2087

主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自本(107)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3 月 20 日止,因辦理燈會相關工作所申請之專案加班補休(含公差補休),准予延長於一年內休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1 月 13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35461 號函辦理。
二、 2018 台灣燈會係本府重大專案活動,工作人員須不定時於非上班時間輪值燈會勤務及辦理相關事宜,且依據本府第 164 次主管會報決議,本府暨所屬機關人員自本年 1 月 1 日起暫緩安排休假。是為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員補休權益,爰准予延長旨揭補休期限。
三、又各機關公務人員已放寬延長至 1 年內應休畢之專案加班補休(包含公差補休)時數,如未能於期限內休畢者,不得再申請延長或改請領加班費,各機關應控管上開人員之補休情形,適時提醒於期限內妥適安排補休。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所屬公務人員如為協助燈會勤務者,渠等加班補休(包含公差補休)期限,得秉權責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