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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5-24 | 點閱數: 6664
主旨:檢送「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1 份,請本府各單位公務員於本(105)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前填寫後逕送本府人事處,府外各機關學校公務員則交由服務單位人事專卷留存,轉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5 月 5 日部法一字第 105410314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等規定,以及銓敘部 75 年 4 月 8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17445 號函意旨,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除法令有規定者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須經服務機關審酌實際情形及相關規定許可之(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又服務法允許兼職之精神與範圍,除須依法令規定外,如與本職工作之性質或尊嚴不相容者,仍不得為之。
三、為使公務員均能遵守前開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避免因未諳法令而觸法,茲就填寫對象、辦理方式及期程說明如下:
(一)填寫對象: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包括政務人員、常任人員、機要人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含純勞工)、鄉(鎮、市)長、兼任行政職務公立學校教師、雇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等。 
(二)辦理方式及期程:
1、本府各單位:於本年 5 月 31 日前,請依式填寫具結書,逕送本府人事處專卷管理。
2、府外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於本年 5 月 31 日前,請依式填寫具結書,交由服務單位人事專卷留存。
3、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要求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新進人員於就(到)職,以及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時填寫「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具結書)」,自行檢視(具結)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本府將不定期派員查核。
四、另各機關(單位)、學校內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及準用人員,以及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依鐘點計費、按件按日計酬之人員,因所涉管理法令不同,是否填寫具結書,請各管理單位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