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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5-13 | 點閱數: 6471
主旨:為避免公務員違規逕行赴陸情形發生,特再重申應依規定提前一定時間內向機關申請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並於返臺上班後ㄧ星期內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為預防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行赴陸,從而衍生洩密之情事,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上述退離職未滿 3 年者)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許可辦法)第 10 條規定,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3 星期前送達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0 萬至 100 萬元罰鍰。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進入許可辦法規定,應詳填申請表經服務機關附註意見,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兩岸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2 萬至 10 萬元罰鍰。
(三)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係依進入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4 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核准,違反者由各服務機關懲處。
(四)前揭現職人員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亦應填具返臺意見反映表送交所屬服務機關,機關首長送交上一級機關,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送交主管機關。
二、相關赴陸資訊,請上網連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員赴大陸相關訊息專區(http://www.mac.gov.tw/mp.asp?mp=106)下載參考運用。
三、檢附內政部 103 年 3 月 7 日內授移字第 1030950996 號函、法務部廉政署 104 年 6 月 10 日廉政字第 10407009590 號函影本(含附件)、相關申請程序須知及表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