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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7-15 | 點閱數: 1385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先予撤職,係指撤其所兼行政職務或教師本職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76398 號函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