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2121
昨天: 135135135
總計: 1868527018685270186852701868527018685270186852701868527018685270

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7-09 | 點閱數: 1218
主旨:重申一經任為受有俸給之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否則即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之規定,將依相關法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4 年 6 月 24 日第 343 次( 104 年度第 10 次)考績委員會決議辦理。
二、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函釋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