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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4-27 | 點閱數: 4555
主旨:檢送「退伍軍人就任公職或再(轉)任情形調查表」及「運用退伍軍人擔任勞務派遣人力情形調查表」1 份,請於本(104)年5 月 1 日(星期五)中午前報送至本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防部 104 年 4 月 22 日國人勤務字第 1040006189 號函及國防部 104 年 4 月 23 日國人勤務字第 1040006320 號函辦理。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停發其退休俸。次依行政院函頒「支領退休俸軍官士官就任公職停發退休俸辦法」第 2 條規定,公職係指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言。是以,軍職人員退伍後再任公職者,無論於單一機構專職或數個機構兼職,其薪資均屬公庫支給範疇,自應加總計算,若月支待遇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為 3 萬 2,160 元),即應辦理停俸,合先敘明。  
三、爰請各機關學校旨揭調查表格式查填,惟宥於時效,敬請各鄉鎮市公所協助彙整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資料,俾利本府彙整送交國防部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