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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4-27 | 點閱數: 2158
主旨:各鄉(鎮、市)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其組織編制及留用人員職稱疑義,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4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34556 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略以,各地方政府(含鄉『鎮、市』公所)之組織自治條例倘列有「托兒所」者,建議於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配合修正托兒所之相關文字,或於自治條例中增列幼兒園等方式辦理,俾使預算編列及人員管理有所依循。
三、又鄉(鎮、市)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各鄉(鎮、市)公所自治條例修編之疑義,本府業於 101 年 4 月 19 日以府人任字第 1010205815 號函說明在案,爰仍請依該函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