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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8-26 | 點閱數: 1316
主旨: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8 月 15 日公訓字第 103001152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掃描檔 1 份。
二、為避免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因不符參訓資格,致有撤銷訓練及格資格與註銷訓練合格證書情事,影響當事人權益,爰請各機關確實查明所送參訓人員參訓期間所任職務屬性,如有附件所述相類之職務異動,致未符參訓資格情形,應盡速告知本府人事處,俾利即時函報該會。